2015年视力残疾办理病退条件

2022-08-12 健康养生 132阅读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
  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
  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
  (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
  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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