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参保的(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是不能申请提前(病)退(休)的;
2、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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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根据该文件第5条的规定:
(1)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2)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工人、职员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