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2-08-10 时事 100阅读
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已经有六十多年的历史了,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不断受到质疑。不仅如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一再受到质疑和挑战。从已经过去的药家鑫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案件的审理受媒体的影响很大,法律似乎已经没有了它应遵循的准则,完全成了舆论可摆布的工具。还有云南的一个杀人案件,原本初审已经判为死缓,但在舆论强烈反对之下,不得不改判为死刑。法律不仅受到大众媒体的影响,而且更多地受到政府的影响,有多少个案件由于牵扯到政府或政府官员而得到了法律的偏坦,使得受害人走上了艰难的上访和告状的道路,很多房屋拆迁案件所引发的悲剧和法律的软弱无力是直接相关的。老百姓之所以走上极端的道路,一方面和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不信任感。这其中的原因不就是我国法律缺乏它应具有的独立性,缺乏它应具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吗。 严肃性是法律必须具有的一个特性,它是指法律在判案时必须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条款而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要做到法律的严肃性,一是要完善法律条款,尽可能的细致化,在法律条款中应尽量增加量化的指标,分级应细致,减少那些定性的指标,例如社会影响极坏这样的说法,细化的法律条款可以有效的提高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也经得起外界的质疑。另外更重要的一个就是在依法判案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既不受舆论导向的影响,也不受政府和个人因素的影响,做到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都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条款办案审判,这是影响我国法律严肃性的关键。在我国,法律受政府政策影响的案例太多了,有些甚至都被政府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例如我国经常采用的运动式政策,如严打活动,扫黄打假活动这样一阵风似的运动,使得法律的运用时而紧时而松,这完全是作践法律严肃性的做法,不仅使很多人感到有机可乘,也给不正之风留下了伏笔。我国的法律在处理民告民案件时,尚可以保持一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但在处理民告官的案件时,它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立即荡然无存,这是老百姓对法律缺乏信任感的最主要原因。 权威性是法律必须具备的另外一个特性,它是指法律一旦判决,就必须落到实处,即所谓的言而有信。要做到法律的权威性,首先要提高法律人员的业务水平,减少冤假错案,减少重审的数量,尤其要减少那种有悖常理的判决。例如,农妇进城做保姆偷雇主手机被判十年徒刑就是十分荒唐的判决。如果这样的判决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人们就要对法官的专业水平提出质疑,就直接影响到法院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就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另外一个就是法院要有实权,这是保证法律权威性的根本点。法院一旦判决,就要有能力调动公安及社会其他力量来保证判决的实施,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法院的判决形同一张废纸,就无权威性可言。法律的权威性和其公正公开性及严肃性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法律真正做到了严肃性,做到了公正公开性,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就会提高,百姓有了冤屈就会求助于法律,就不会到政府部门上访告状。可以这么说,百姓到政府部门上访告状是中国法律的悲哀,是我国法律缺乏权威性的体现。 为什么我国法律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没有其应有的独立性。纵观西方国家,法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权威部门,这样的地位决定了法院可以站在中间的立场,独立的处理民告民,民告官的案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真正独立性,既要宪法上保证其独立性,也要在财政上保证其独立性。那样,法院才能真正公正地处理民告民,民告官的案件,那样,老百姓才能有冤屈找法院,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上访告状的问题。当然,也就真正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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