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以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不是官告民。
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上看,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然后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
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争议应该是通过内部机制加以解决,否则违背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各个机关的相约配置。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