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出庭应诉。
2、“民告官”近年来一直是热词,但“民告官”案件庭审中却“难见官“,鲜有被告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在老版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无规定,而新的《行政诉讼法》是鼓励性和倡导性为主,并不作硬性要求。
3、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第三条新增如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分管业务的副职。
4、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首先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对法院的尊重;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即对以前所谓的“告官不见官”现象的纠偏;对于行政首长来说,通过行政诉讼,让其真正了解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状况,发现不足,及时纠正,同时提高其法律意识;还有利于直接化解纠纷。因为有些事情需要当庭表态,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