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环境中影响评价弄虚作假 ,县级处理?

2020-06-08 时事 83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对既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于1999年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法[1999]95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法[1999]249号)中做过解释,即: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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