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程序
环保设施竣工→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附相关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试运转→试运转期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
注:不须试运转的,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2,申请试运转须提交的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
·竣工工艺流程图;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3,试运转的期限
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
4,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
·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5,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
·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
·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
·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
·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6,验收合格的条件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
·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术资料齐全。
·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
·有规范化排污口;
·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7,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8、验收时限
现场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者,环保部门在验收后勤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