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扩展资料: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而制定,本办法的制定是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