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

2020-05-25 财经 81阅读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得以对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乙应当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然后取得向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资产、劳务等非资金形式出资,取得合伙人资格,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材料中合伙人约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即说明丙是以劳务形式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中途加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合伙企业欠银行的欠款,银行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即可要求甲乙丙丁任一人偿还全部欠款,也可要求甲乙丙丁部分或共同偿还欠款,甲乙丙丁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的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材料中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有相关约定:“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所以,银行欠款清偿后,合伙人对于债务责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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