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07 188阅读
04-30 110阅读
04-16 173阅读
09-11 182阅读
11-10 166阅读
10-19 115阅读
09-13 521阅读
08-09 80阅读
03-20 151阅读
04-28 81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