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为难的,我给你解释。
一、关于行政复议期限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结论:《行政复议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二者不一致时,申请复议时限只能适用“上位法”即《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期限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结论:《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二者不一致时,提起诉讼时限只能适用“上位法”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