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卫生行政处罚中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是不是必需没收?

2020-04-28 社会 81阅读
您好,根据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中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您的问题答案是肯定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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