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的程序是什么?

2020-05-31 时事 186阅读

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主要有:首先,省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中,要充分征求和听取种植、畜牧、水产等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在资金使用范围内,集中申请1~2个项目建设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其次,项目申报书一式6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1份,将其余5份送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留存1份,将其余4份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最后,省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数量限额内组织审核、筛选和排序,提出项目建议,连同项目申报书,以财(计财)字文件分别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2份)和财务司(1份)。

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按以上程序报送项目申报书的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合作组织章程;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成员名单;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当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表彰的相关文件等。

一般来说,检查验收工作具体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部门领导、合作社辅导员等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负责。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与走访成员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现场打分,综合评定。检查验收主要针对合作社所在省市的重视情况、合作社自身的建设情况、合作社对项目资金的利用情况,以及工作实施进展与成效。检查验收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合作社按照验收内容进行自查,形成合作社示范项目总结报告,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第二阶段,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对所辖区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农业部;第三阶段(每年12月31日前),由农业部组织对示范组织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此外,从2012年开始,农业部组织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已与财政部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合并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尽管项目资金支付下拨渠道发生变化,但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依然是各级农业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有关管理办法已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各级辅导员可根据当年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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