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020-06-20 教育 150阅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有关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果和速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及试验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三)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统筹管理和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
负责组织对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培训工作;
统筹管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负责全市教育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和边远省区的教育援助;
负责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的政策、措施;
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措施,检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
(六)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的队伍建设;
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七)指导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九)组织学校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高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出国留学、国外来津留学和教育援外的管理工作。负责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一)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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