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可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其中第一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因此,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