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双方已经签好国际融资租赁合同,还需不需要再签份借款合同,先看看融资租赁合同基本的特征,具体有如下:
1、跟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的是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
2、跟一般的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物出现的损坏与瑕疵没有责任,但承租人还是必须得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
所以,根据上面的特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租赁是表象,实际是分期付款或借款。因此,现在既然已经签有一份融资租赁合同,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另外签订借款合同。
即使说要签,这并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要讲清楚,否则你可能会被收两份钱。要是签了双份,也没说清楚的,为了避免财产损失,可以及时去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不管是在国外或只是跟外国人签订国际融资租赁合同,要是因为没说好合同条款,导致出现纠纷的,为避免造成更多损失,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