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
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