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卖公司一直不交付租赁物,怎么办?

2020-06-06 财经 140阅读

现实困惑

某建筑工程公司需建筑设备一套,但其价格昂贵,工程公司买来只能用一两次不划算,就从某建筑设备出租方司租用。两公司就设备的具体条件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设备出租方某建筑设备的出售公司购买了工程公司需要的设备。但是出售建筑设备的公司却一直没有交付建筑设备,使工程公司的工作一拖再拖。最后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筑设备出租公司交付合同中的建筑设备。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筑设备公司交付建筑设备吗?

律师答疑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的地方在于,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建筑工程公司需建筑设备一套,但其价格昂贵,打算在建筑设备出租公司购买后从其处租用,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出售建筑设备的公司一直没有交付标的物,此时承租方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筑设备出租公司交付标的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即案例中的承租方有与建筑设备出租公司同样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出售建筑设备的公司交付标的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法理荟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负担交付标的物之义务,但该义务须以作为辅助人的出卖人义务的完全履行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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