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同情自称最底层还受压迫的工人们所谓悲惨的遭遇,可是,社会的公平必须要在于法律的约束下才能落实,理解什么是公平,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劳动法律法规,有钱的不一定为富不仁,没钱的也不一定是死缠烂打,我本人是最同情所谓的农民工,最底层的劳务工,最悲催且惨无人寰的单亲家庭等等,但是,这些客观因素不影响法律对劳动关系的约束,所以,请收起这套超级恶心的伎俩(最底层还受压迫的工人,拜托,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杨白劳啊)
好了,现在回复你正式的问题:
第一:可不可以要求按底薪加绩效工资总和作为加班基数?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要回过去加班少给的那部分加班费
答:如果企业愿意的话,是可以的,如果企业不愿意的话,是不能强求的,因为,加班基数的建立是在约定的本职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约定的,劳动仲裁也会根据你企业的工资架构来确定加班基数的合理性,
第二 在公司每周双休日上班只有周日有加班 周六不上班按调休或事假扣工资 我是否可以按照第一条我所说的工资基数总和通过劳动仲裁要回过去周六的加班费
答:根据你的工资条显示的,当月上班是27天,休息4天,因此,有4是属于公休日(周六日)上班的,所以,这四天应该按照基本工资的基数乘于200%,即1050/21.75/8=6.03元/小时,公休日上班的8(小时)*200%*6.03元/小时*4(天)=386.21,所以,企业不存在不足额支付工资待遇的问题,至于你提到的,请假对扣公休日上班,很正常,法律也是允许企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假设,你当月上班总天数是25天,休假总天数是6天,对应的周六日加班只能给你按照2天来计算双倍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 单位每隔四天值一次班 值班时间24小时 但第二天只给休一个白班8小时 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还差八小时的加班费
答:值班不等同于上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2、重庆市五中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第14条:“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晚上值班守夜,发放了值班补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3、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审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4、上海市高院也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做了如下解释:“(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所以,是否可以通过仲裁取得加班费,看当地的仲裁员的法律裁决
第四什么样的劳动合同算是工资约定不明确 我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工资约定不明确要求按照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加班基数补偿过去的加班费吗 另外单位普通班组成员与班长基本工资一致 绩效工资班组成员是1550元 班长是2450元 可以理解为岗位工资或职位工资是以绩效形式发放吗 算是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吗
答:关于这个问题,在第一问题的时候,已经明确解释了,这里就不重复累赘表述了。
当然了,法律是允许每一个公民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要求的,所以,你是完全可以依法提出对应的诉讼要求,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直接降低你的诉讼成本,不妨一试,我仅仅是出于一个客观事实的角度的理解和看法,仅代表我个人意见,或许当地劳动仲裁法官跟我是不一样的理解也是正常的,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