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任命办法确定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名额。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名额不尽相同。第一届、第二届是79人,第三届是115人,第四届是167人,第五届是196人,第六届到第九届是155人,第十届是159人,第十一届是161人,第十二届是17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期则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