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煤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为了使每个居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的困境,这个标准的制定应当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标准,再加上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等因素,各地制定的低保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1、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2、生活必需品所需要费用;3、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4、居民的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5、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6、其它社会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经本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后,直辖市、设区的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只升不降”,并在需要提高时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