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出已资购买房屋,只要房产证登记的两人名字,肯定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扩展资料:
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离婚诉讼书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离婚诉讼书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7、离婚诉讼书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