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既不能简单的看房产登记来确定权属,也不能简单的按照出资来确定权属。
应从购房时间、目的,购房时双方财产状况,以及造成出资和登记不一的原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且双方有购房合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