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所提供的资料?

2020-10-14 财经 124阅读
根据《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1)申请书;(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1)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4)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5)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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