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取得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

2020-04-29 社会 77阅读

你好!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大意就是指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指的就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体现人身权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侧重于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能否实现其财产性权利、何时实现其财产性权利等问题,都具有不确定的因素,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权益的取得有时并不同步。

故认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其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1、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顾名思义,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因知识产权给产权人带来的价值。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因在其未投入市场时,无法衡量其价值。比如有的某作家创作的作品,在未对市场公开时,对他自己来说可能是无价的,但对别人没有任何价值;对市场公开后,会因为客户的评价,市场的波动等原因而产生相应的价格。就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言,同样无法对价值不确定的东西进行分割。所以,要对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性收益进行分割就需要其价值,同时,需要根据夫妻之间关系建立的时间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

《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了解释,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和上图所示,就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和婚内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争议,更多的争议会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这一部分收益,就这部分收益普遍认为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问题。但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比如虽然该知识产权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关系建立后为取得该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较大的努力,那么在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时就不得不做考虑。

(2)就知识产权婚内完成,离婚后取得收益的,这部分收益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某作品或专利需要另一方的配合与付出,所以这一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在离婚时对其进行分配。

(3)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其收益。因为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存在较大的期待性,就作为夫妻中知识产权方即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其没有和任何人签订使用合同或其它合同,则知识产权的收益并没有明确,双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

3、如何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针对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的情况。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那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一方支付便可。

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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