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如卖方佣金)。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