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包括如下措施:
1、实际补进(Cover)。如果买方撤销了合同,在撤销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价)购买了代替物,买方可以取得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和卖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如价格以外的,额外的开支)。这就叫实际补进。
2、如果没有实际补进货物,也可以按当地价格计算,取得价格差额和损失补偿。
买方违约主要有的情形:
1、不付款。
2、延迟付款。
3、不收取货物。
4、延迟收取货物。
扩展资料:
买方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的应对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买方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卖方可主张如下权利:
1、损害赔偿。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延迟支付金额的利息。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无论对于卖方或者买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均应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已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