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郭向东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许霆辩护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下辩护意见:
许霆每次取钱广州商业银行有交付事实存。
重审判决忽略了重要事实广州商业银行否有交付行。
有交付行能盗窃。
本案自动柜员机交付许霆钱争事实否属于银行交付。
从辩护方向法庭提供证据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通知规定。
扩展资料
纵观许霆案件的争论大致有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为争辩焦点,核心问题是应适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盗窃罪”;
二是普遍认为在司法程序上发回重审不合法,广东省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一审所查证的事实是清楚的,而后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前后矛盾;
三是一审结果反映出刑事司法存在着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此可见,所有的争论,焦点都集中在许霆案件本身,就事论事,没有把它放在大的时代背景下考量。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就会发现该案涉及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影响下的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最高法副院长不宜就许霆案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