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案例分析

2022-08-17 社会 64阅读
  王老师是某市教育局普教室的教研员,利用职务之便取得了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材的编写权。他组织了一批老师编写了一本《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材》,并通过教育局发文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他的教材,从中获利。
  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材料中的王老师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教科书的编写,并在没有经过审查的情况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期教材,并从中获利,这是不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应对教育局直接领导人和张老师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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