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4、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5、身体健康。
记载
在古代,中国早就有预备役性质的制度。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即每户出一人为“正卒”服正式兵役,其余为“羡卒”服后备兵役。其后,不少朝代都曾实行过兵农结合的制度,丁男忙时耕作,闲时练武,战时出征。清朝光绪三十年正式建立新军制,将兵役分为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三种,现役与预备役的区分更加明确。
法国在1794年取得反对外国武装入侵胜利之后,深刻认识到充足的后备兵员的重要性,从而对现役和预备役作了明确区分,正式建立了预备役制度,规定应征入伍的公民须服兵役3~7年,然后转入预备役;1813年普鲁士将军队分为常备军和后备军,在常备军服役期满后转入后备军;奥地利根据1866年12月28日通过的普遍征兵法,也建立了后备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