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信用证事务包括事务查询、事务查复、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注销通知、注销回复六种类型。事务查询、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三种事务类型与事务查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三种事务类型的回复,应通过“事务查复”办理回复。
注销通知与注销回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注销通知,只能通过“注销回复”办理回复。信用证事务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国内信用证当事人主要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 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的购货方。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并对满足国内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国内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受益人是有权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契约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