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变更折旧年限 纳税调整

2022-07-26 财经 106阅读
1、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得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计提折旧, 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 不得税前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整; 必须在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
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 应考虑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修理,
以及有形、无形损耗等相关因素。因此会计上折旧年限的估计, 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设定: 一是使用时间; 二是工作时间、时效; 三是生产产品产量。

  在税务处理上,
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 房屋、建筑物为20 年; 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 工具等为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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