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会计准则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即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只需要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
扩展资料:
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的报告结果。
为了使不同期间的财务报表能够可比,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了日常经营活动损益,则以后期间也应计入日常经营活动损益;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特殊项目,则以后期间也应计入特殊项目。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如,企业原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由于企业不能收回应收款项的比例已达 10%,则企业改按应收款项的10%提取坏账准备。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如,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有效使用年限或预计净残值的估计发生的变更,常常影响变更当期资产以后使用年限内各个期间的折旧估计变更。如果不易区别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则应视为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会计估计变更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估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