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在法律上成立吗?

2020-08-23 社会 67阅读

父债不一定子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父亲的债务责任。

二在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扩展资料:

债务人死亡,债务可以归于消灭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

同时,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会失去胜诉权,导致债权债务名存实亡。

此外,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也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但通常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关键在于,人死了,多少还留有一点遗产。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

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

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

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类型的“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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