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并已办理清算组备案后,公司又决定存续时,登记机关如何处理问题。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形式决定公司中止清算,解散已成立的公司清算组,公司继续存续,但应以存续的公司仍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并申请撤销清算组备案。
因公司决定继续存续而申请撤销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撤销公司清算组备案事项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3、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继续存续、解散清算组的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决定存续的公告(仅限于公司前期已于报纸上公告了注销的情形);
5、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其股权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仅限于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程序的情形)。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扩展资料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