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明确清算义务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 落实被吊销企业财务账册、债权债务,自行组织清算。
对于财务账册保存完整、债权债务清晰的企业,清算义务人应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根据《民法总则》第71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 无法自行清算的,依法启动强清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0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