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扩展资料:
2013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了部署。
意见“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要“着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
三、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三)健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同时,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会功能修复、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四)配备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式,统一招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落实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确保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组织职工、青年禁毒志愿者、巾帼禁毒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会同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积极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帮助他们远离毒品、融入社会。
(五)落实保障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人员招聘、日常办公、吸毒检测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生活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戒毒康复人员以及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