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五规定:“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用人单位本身调离员工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事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无论是否提前通知员工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调离都是违法的,劳动者据此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