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强化和规范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州委管理的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包括调研员、副调研员,享受、保留正、副县处级待遇以及其他相当层级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 县市党委和州直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县市、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县市和州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县市、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担任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接受所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干部的领导。
第四条 重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引导。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平时要加强与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注重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与本单位其他干部同要求、同管理、同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搞特殊,不得放宽上下班、请销假等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放松管理,放任自流。
第六条 对不严格遵守上下班等工作纪律,自由散漫、长期脱岗、上“自由班”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直接点名道姓进行通报;对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承担工作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设岗定责,安排其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专业特长、健康状况,可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中心工作,或负责某一专项工作,或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处理某一专项事务。
第八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应安排在业务科室上班,不得单独或集中设立非领导职务干部办公室,不得享受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特殊待遇。退出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不得继续占用原有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九条 对以各种借口或理由不安排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不分配其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对疏于管理,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平时考核。由州委组织部牵头,州纪委监察局、州委编办、州直机关工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建立随机巡查机制,不定期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分类单独考核,每年划定一定比例的“优秀”等次名额,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推优和职务职级升降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可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可转任领导职务;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可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也可提拔或转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在岗履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楚雄州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楚组通〔2010〕8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州级各部门、各县市参照本试行规定,及时出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