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
1、报关企业登记,先到直属海关的企管处或者企管科得到许可,再到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七)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收发货人登记直接到所在地隶属海关就行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