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2-04-12 社会 109阅读

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扩展资料

再生证据也不直接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称为再生证据。刑事再生案件事实并非原生案件事实,不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而只能起间接证明作用。

再生证据不能直接证实犯罪事实,属于间接证据范畴,但又区别于一般的间接证据。一般性的间接证据能间接证明有罪还是无罪,而再生证据是在直接和间接证据的基础上证明逃避法律制裁行为是否存在,从另一方面印证原生犯罪事实和鉴别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真伪的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再生证据不直接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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