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外派,工资由其它用工单位发放,而用工单位拖欠的,重要的是确定劳动关系归属。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劳动合同仍然是与原公司签订,且对工资支付等相关条款没有变更规定,也没有与公司签订其他的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被拖欠工资应向原公司追讨或提起仲裁。如果原公司与接收外派的公司另有协议,原公司可向借用公司追讨,但不能拒绝补发你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