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1982年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
(1)部门规章:根据《宪法》第90条和《立法法》第71、73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1)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综上,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三类市)的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