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购票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
(2)军人保障卡、军官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旅行证。
(3)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4)外国人居留证(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海员证、外交部开具的外国人身份证明、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铁路公安部门开具的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等。
以上共24种身份证件。
此外,身高在一点五米以上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学生证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关于居民身份证,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法》,其第一章《总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