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1982年6月15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
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