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2020-04-26 综合 1937阅读
山东省关于党员、干部、机关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政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提高党员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应带头自觉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带头落实节育措施,实行计划生育,党员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第二条 共产党员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是机关人员的予以开除;超计划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机关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
第三条 党员干部纵容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四条 党员干部包庇、纵容他人计划外怀孕并造成违法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停班停薪一年,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第五条 从事医务、卫生、计生工作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假证明,实施假引产、假结扎、假放环等假手术,或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摘除宫内节育器,实施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出具假证明、假鉴定及滥发生育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清退处分。在查环查孕时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违法生育的,给予停班停薪直至清退处理。
第六条 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违法生育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七条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征收社会抚养费。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坐收坐支和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任何人不得降低或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八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聘用职工,本人或家庭不按计生办要求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对两次查体不到站的停发工资,一个月后仍未到站查体的,直接开除本职。不按要求落实相应节育措施,不申请办手册、生育证的,从逾期三个月起停发工资直至落实。计划外怀孕不终止妊娠造成违法生育的按第二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程序,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指党组织关系属本镇管理的所有党员;干部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经村合法选举或组织任命的村两委成员;机关人员指镇上上班人员、双管部门人员。
本规定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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