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特定产品的范围

2020-08-20 国际 222阅读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从140到15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到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140条与141-148条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未作特别的限定;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例如假药等。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当然也触犯第140条的规定,这在理论上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规竞合,通常应依特别法即依规定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法条论处,但《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这类问题。如果生产、销售141-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140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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