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只有四级以上的、而且是在家里供养的残疾军人才有领取护理费的,而护理费的数额也并不是全国、省市统一的。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扩展资料
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护理费标准随之调整。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3853元调整至4234元,上调381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3083元调整至3387元,上调30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312元调整至2541元,上调229元。
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同时,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伤残关系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负责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