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15)65号重庆市民政,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1一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的通知

2020-07-22 社会 107阅读
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5年我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5〕65号)文件精神主要就是每年一度的护理费随重庆2014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准增长而增长的通知:
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象包括: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
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计算,由原来的25508元/人/年调增为28426元/人/年。即每人每月为2369元,月增24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计算,由原来的20406元/人/年调增为22741元/人/年。即每人每月为1895元,月增19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由原来的15305元/人/年调增为17056元/人/年。即每人每月为1421元,月增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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