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XX县(区)教育局
二、审批条件: 1、举办幼儿园必须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为。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保育、教育通讯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5、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县城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报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备案。
三、办理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如:京华合木幼儿园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用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